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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诉应当由谁来起诉

来源:陈澎律师网 | 作者:陈澎 | 时间:2017/2/24

  刑事案件起诉应当由谁来起诉?什么人具有刑事起诉的条件?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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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未遂的;“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杀人的。

  2、伤害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的;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的。

  3、强奸案。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4、拐卖妇女儿童案。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奸污的,限制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收买又出卖的。

  5、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6、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较大以800元,数额巨大以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以40000元为起点。

  7、诈骗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8、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9、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10、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放火案、决水案、爆炸案、投毒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河流、水源、森林、等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