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刑事辩护网!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南京车祸案:算不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娄底知名律师—新化刑事辩护律师陈澎132 | 作者:陈澎 | 时间:2017/5/22
您好,欢迎来到陈澎律师网,希望在这里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我的电话进行详细咨询:13237383600!祝您生活愉快!
20日,南京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
公路不是跑道,但有人愣是把汽车开成了战斗机一般,这通过文字和视频迅速传遍网络,场面令人不寒而栗,不解和猜测随即而起,“酒驾”和“毒驾”便是舆论主要的疑点,而有心急的媒体则开始藉由此案探讨“毒驾入刑”。不过,21日,南京警方对外宣称:“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目前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警方排除了酒驾和毒驾的可能性之后,推动“毒驾入刑”失去了事实依据,而以“交通肇事罪”之名刑拘,又迎来了舆论新一轮的不解。比如,有媒体这样说:“记者了解到,目前肇事司机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但根据刑法规定,这一罪名的最高量刑只有7年。但如果能查出他酒驾或者毒驾,则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最高量刑为死刑。”
单拿两个罪名的“最高量刑”说事,这措辞里蕴含着舆论的倾向性。也确实,近些年,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尤其是城市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可谓人人自危,这促使公众倾向于“重典治乱”,哪个罪名重,哪个刑期长,甚至有死刑,就希冀法律能够“顺应民意”,现在,酒驾入刑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频频出现在司法判例中,一切,都在围绕道路公共安全努力营造出高压、威慑效应。
其实,与恶性交通事故有关的刑法罪名主要有四个,分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从法理上分析,这四个罪名惩治各有侧重,但在舆论观感上,四个罪名的区别几乎只在于,刑期长短和轻重,所以,每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后,公共舆论的第一反应几乎都是扒拉几下,看看哪个罪名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于是乎,因为最高量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比较优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舆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可是,并不是每次都能如愿。法律适用有很强的专业性逻辑,我们暂且不去探讨个案正义,只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里,网民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搜索到大量案例,放在一起比较,有时候难免会心生疑窦。比如,就在4月份,北京发生一起备受瞩目的“大屯路飙车案”,两辆豪车失控碾轧护栏与隧道墙壁相撞,上个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宣判,当时就引起一波不大不小的质疑,以前飙车普遍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次怎么又不是了?
又比如,在“摊主开车连撞执法者获刑13年”,“一司机泄愤驾车伤人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路怒症’升级,为出气开车冲撞人群致6人受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的语境下,反观南京这起恶性交通事故中却是以“交通肇事罪”刑拘,我们连开头都没猜对……
是啊,有人反问: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某种意义上,公众的疑问并不是来自于个案,盖因有比较才有疑问。有的重,有的轻,司法判例有些让人“看不懂”。当然,公众应该尊重司法,但另一方面,司法也应该正视民意,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民众重大关切领域,要及时披露信息,树立法律权威,共同营造道路安全的公众信心。
小编提示,在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纠纷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向我们的法律专家免费咨询。
12309中国检察网 湖南省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南法院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开福区人民法院 雨花区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望城区人民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娄星区法院 冷水江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晴网 华律网 中国法网 找法网 法律快车 110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 庭审现场 法律法规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娄底律师 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 长三角律师 湖南省律师协会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湖南公安服务平台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天眼查 北大法宝 找程网 如法网 律临 湘律综管 法院公告网
15773167637
65216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