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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应对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来源:娄底知名律师—新化刑事辩护律师陈澎132 | 作者:陈澎 | 时间: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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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和广大群众认知法律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新类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审判实务中,《刑事诉讼》虽然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规定,但从该院近5年所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统计看,案件数量上升不大,且案件类别单一,仍以轻伤害案件和重婚案件为主,仅受理1件以涉嫌诈骗而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案件类别仅占全部自诉案件的8%,在范围上还有92%的自诉案件几乎无人涉足,如涉嫌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虽然市场上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且不断公诸媒体,但大多以行政处罚了事,很少有人就这一类型的案件诉诸法院。

这样轻易地放纵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还是受害人不了解也不被告知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如此不仅放纵了犯罪,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在处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又面临诸多难题,如何有效应对自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和商榷。

一、刑事自诉案件目前现状和难题

(一)当事人面临的“两难”:起诉难。不少受害人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很少想到或根本不知道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少群众受惯性思维的驱使,认为只有民事案件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立案,刑事案件只有通过公安机关才能办理,根本不知道通过刑事自诉的形式追加致害人的责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大多仅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么按治安案件处罚或作调解处理,要么作为公诉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一旦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只有不了了之,自认倒霉。根本不知道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要迈出这一步,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当事人来说,实为难事。取证难。刑事自诉案件因案件发生的背景比较复杂,加之取证手段受限,使当事人很难按照当事人举证原则提供充分的证据。有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又让被害人到法院进行自诉的,证据都留在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是不会将查证的材料交给被害人的,加之《刑事诉讼法》又将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使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顾虑重重,只能望而却步,寻求其他解决方式。(某编者按:有些本来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却作为民商案件诉讼,法院内部设卡变梗。)

(二)审判人员面临“三难”:

一是管辖难。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害人就几类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极易引起公安和法院两家推诿扯皮。

1、当事人受公安机关一统天下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开始就进入侦查环节,公安机关也不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和法院争管辖权。使得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直接升级,按公诉案件处理,人为裁减了自诉案件。

2、关于自诉案件起诉与受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匮乏。虽然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规定,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广大群众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如何提起自诉知之甚少,不能充分地行使自诉权。使得一些本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仅被相关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