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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违规停车被罚 司机状告民警败诉

来源:娄底知名律师—新化刑事辩护律师陈澎132 | 作者:陈澎 | 时间: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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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首都机场临时被罚款200元,孟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对其做出的处罚。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予以维持。

  原告孟先生诉称,3月19日晚,原告在首都机场一号航站楼二层允许停车上下人的区域内临时停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但被告却以此为依据对原告进行了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告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辩称,3月19日晚20许,该队在首都机场一号航站楼巡逻时,发现二层停有十几辆车,立即告知这些驶离。后绝大多数车辆都开走了,但原告驾驶的车辆仍停留在原地。该队民警遂告知原告此处只准上下客人临时停车,不能长时间在此停留。但原告仍表示人马上出来再停一会。在该队民警再次告知原告立即驶离而原告仍停留原地的情况下,该队民警依法对其作出了处罚。该队认为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工作。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据此,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作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享有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孟先生未遵守临时停车上下人员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应予处罚。原告孟先生对“临时停车”的理解系对法规规定的误解,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且经民警规劝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同时该法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该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因此,首都机场交通巡察支队对孟先生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符合前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首都机场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孟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未侵犯孟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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